8月9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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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示,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加强旅游事业建设、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省级引导、统筹规划、聚焦重点、讲究绩效”的原则,对山区26县、海岛偏远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公共服务提升、特色旅游商品和产品、全域旅游发展、文旅融合发展、旅游消费项目等。
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旅游公共服务提升。包括改善旅游景区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开展旅游厕所维修改造,改善游客集散与服务、智能化公共信息服务、引导标识等支出。
(二)文旅消费品牌创建。包括培育打造开展“百县千碗”“文旅市集”“浙派好礼”等浙江文化特色、展现浙江文化内涵的旅游新产品和新商品开发等支出。
(三)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包括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全域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信息化平台等支出。
(四)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包括建设文创产品旅游景区销售平台,推进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康养旅游等旅游新业态培育发展支出。
(五)旅游消费促进。包括与旅游消费相关的数据监测分析、开展促消费活动等支出。
(六)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点旅游发展工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